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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指引
2018-11-19 11:19  点击:4099
发布单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18-11-16
生效日期:2018-11-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指南
专业属性:进出口
备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88号),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试点已向全国推开,我局对原《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办事指南》有关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更新的办事指南见附件。
 
       附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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