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法规中心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晋食药监办保化〔2017〕31号)
2017-02-21 11:37  点击:2048
发布单位: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晋食药监办保化〔2017〕31号
发布日期:2017-02-17
生效日期:2017-02-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知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http://www.shanxigov.cn/xxgk/tzgg/201702/t20170217_282855.s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2017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和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管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日常监管责任落实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四有两责”要求,认真执行《山西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和《山西省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健全完善责任到人的监管网格体系,按照格式化检查表开展隐患排查和现场检查,及时录入“山西省食品药品信息化监管平台执法检查系统”,实现痕迹化管理,有效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二、严格执行随机抽查制度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省局《食品药品安全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将属地监管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在“网格化”管理、“全覆盖”监管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随机抽查。保健食品批发市场、专营店、会议销售公司;医院和写字楼周边通过免费体验等形式销售保健食品的体验馆、养生馆;以会议、健康讲座等形式销售保健食品的宾馆、饭店、礼堂等场所要作为抽查重点,增加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三、加强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各市局要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要求,对获证企业在许可后3个月内开展一次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进行整改。同时,指导企业建立自查制度,督促企业及时发现并主动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风险隐患(正常情况下,企业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分别于6月下旬、12月下旬向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自查报告;若发生严重影响产品质量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对未申请换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以及2017年7月1日后未申请换证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要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停产状态;凡发现未按照规定停产的,依法严厉查处。
 
  四、加强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各市局要结合保健食品化妆品全链条信息化追溯体系试点建设和化妆品经营示范单位创建工作,以落实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以及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为重点,组织开展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同时,要及时掌握辖区内经营企业数量和基本情况,统计汇总相关数据,并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将《山西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汇总表》和《山西省化妆品经营企业汇总表》(见附件1、2)报送省局。
 
  五、加强化妆品备案企业跟踪检查
 
  目前,全省已有101家化妆品备案企业进行网上注册,完成产品备案767个。其中,492个产品符合备案要求,275个品种给予责令改正。备案企业动态更新名单,将及时以邮件的形式发送各市局。各市局要将备案企业纳入监管范围,加强规范指导和跟踪检查;对发现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情况,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并上报省局。
 
  六、监督抽样工作要与日常监管相结合
 
  为提高监督抽样的覆盖率和靶向性,省局已将2017年监督抽样任务和经费下达各市局。请各市局按照《山西省2017年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督抽验实施方案》要求,以发现问题为导向,创新保化监督抽检工作方式,确保各项抽样任务落实到位。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省局关于印发2017年黑龙江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黑食药监应急函〔2017〕7号)
上一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浙江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浙食药监保[201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