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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藏食药监办药化〔2016〕129号)
2016-04-26 08:57  点击:3577
发布单位: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藏食药监办药化〔2016〕129号
发布日期:2016-04-12
生效日期:2016-04-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知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http://www.xizangfda.gov.cn/WS01/CL0025/1069.html
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化妆品生产监管,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要求,现将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公告》要求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制度。全区从事化妆品生产单位应当取得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新开办化妆品生产企业,须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要求,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三、凡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至2016年12月31日;凡许可证到期或尚未到期的企业,必须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要求,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四、牙膏类产品的生产许可工作按照本通知执行。
 
  五、化妆品生产企业现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
 
  请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督促指导工作,积极引导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开展换证工作。
 
  特此通知。
 
  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
 
  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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