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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修订《海南省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督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琼食药监保化〔2015〕11号)
2015-08-11 14:46  点击:2679
发布单位: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琼食药监保化〔2015〕11号
发布日期:2015-07-17
生效日期:2015-07-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http://www.hifda.gov.cn/zwgk/tbgz/201508/t20150810_1635021.html
   关于印发新修订《海南省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督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琼食药监保化〔2015〕11号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2014年2月14日印发的《海南省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督巡查制度(试行)》施行以来,各市县局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进行了监督巡查,并建立了各市县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经营企业档案,促进了企业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为进一步落实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责,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我局对《海南省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督巡查制度(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关于印发海南省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督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琼食药监保化〔2014〕2号)的要求,各市县局应在2014年4月30日前建立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巡查电子表格档案、6月30日前建立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主体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年销售额)电子档案,未建立上述档案的单位须于2015年9月底前完成建档。
 
  二、未按照要求于2014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向省局保化处报送《保健食品化妆品流通市场日常监督巡查统计表》的单位,须于 2015年9月1日前补报。
 
  三、自新修订《海南省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督巡查制度(试行)》施行之日起,各市县局应逐步开展对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巡查工作,并建立相应企业档案。
 
  保化处电话:66805105   66832566(含传真)
 
  附件:   海南省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督巡查制度(试行).docx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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