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京检办食〔2013〕32号
发布日期:2013-05-17
生效日期:2013-05-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www.bjciq.gov.cn/Contents/Channel_2160/2013/1017/43287/content_43287.html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地区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整改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和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京检办食〔2011〕4号)以及《关于加强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京检食〔2011〕14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整改库(以下简称“整改库”),是指北京地区经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北京局”)备案并用于进行进口食品、化妆品中文标签整改工作的仓库。
第三条 食品安全监管处(以下简称“食品处”)负责整改库的备案,各分支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整改库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整改库的备案
第四条 整改库管理单位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文件和证明性材料,并对备案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整改库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企业简介(至少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管理制度、组织机构、人员组成、设施设备等);
(四)库房产权证(自有)或租赁合同(租赁)复印件;
(五)库房平面图;
(六)库房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
第五条 食品处收到备案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成立考核组,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考查,填写《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整改库考核表》(见附件2)。考查通过的,给予备案。备案名单在北京局网站对外公布。
第六条 备案有效期为3年。食品处根据北京地区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监管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决定北京地区整改库的总体数量和规模。
第七条 整改库地理位置、库区环境、库房条件等应满足《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整改库基本条件》(见附件3)。
第三章 入库、出库管理
第八条 整改库对入库进行整改的进口食品、化妆品需要查验以下材料:
(一)《进口食品、化妆品中文标签检验不合格整改通知单》(见附件4);
(二)《进口食品、化妆品清单》。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一律不许入库,并由整改库管理单位通知检验检疫机构:
(一)货证不符的;
(二)可见的受生物、化学等原因污染或腐败变质、有异味的产品。
第十条 不同产品不得在库房内的同一区域混合堆放,国内产品不能进入整改库存放。
第十一条 整改库对出库的进口食品、化妆品需要查验以下材料:
(一)《中文标签整改合格通知单》(见附件5)。
(二)进口食品、化妆品清单。
第十二条 产品出库后及时清理存放区域残留物并保持存储区域的清洁卫生。
第十三条 整改库应当建立入库、出库登记核查制度,建立入库、出库台帐。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进口食品、化妆品的入库、出库登记(包括货物资料的登记、货主资料的登记)。
第十四条 整改库应做好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于每个工作日上午10点前将上一个工作日的进出库数据按照《整改货物流转明细表》(见附件6)格式报所辖分支机构,于每个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出入库台账汇总统计报所辖分支机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整改库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指定专人开展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库房环境、产品的存储状况、标签整改情况、出入库记录等。
定期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每次检查时填写《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整改库监管记录》(见附件7)。
第十六条 食品处负责组织对整改库开展不定期监督抽查,并对分支机构日常监管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整改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需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存放待整改货物:
(一)整改库内存放非整改货物的;
(二)不能在限定时间内(入库3天内)为收货人提供标签加贴服务的(标签未印制完毕或自行贴签的除外);
(三)收货人投诉整改库,投诉内容包括等候卸货、装货时间过长(4个小时)、装卸过程中人为搬运等导致货物损耗等情况,经核查双方认可,累计3次以上(包含3次)的;
(四)由整改库提供标签加贴服务,出现漏贴或错贴达20个以上的;
(五)整改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整改库基本条件》的。
整改库在进行整改前应将整改方案提交检验检疫机构,后者认可后进行整改施工。整改结束后由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检查,检查合格后恢复其存放资格。
第十八条 整改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备案资格:
(一)对于有特殊存放要求(如温度)的食品、化妆品,不具备存储能力就入库存储,未向收货人声明,造成货物的质量状况发生改变而产生经济损失的;
(二)未查验《中文标签整改合格通知单》擅自放行未整改完毕的货物的;
(三)备案内容发生变更(包括面积变更,地点变更,备案申请整改范围变更、区域划分变更等)未向检验检疫机构说明的;
(四)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进行限期整改而未完成的;
(五)拒不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北京局负责解释。
【 附件1-7下载】:1. 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整改库备案申请表
2. 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整改库考核表
3、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整改库基本条件
4. 进口食品、化妆品中文标签检验不合格整改通知单
5. 中文标签整改合格通知单
6. 整改货物流转明细表
7. 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整改库监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