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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管的通知(辽食药监办保〔2015〕77号)
2015-05-11 15:32  点击:3381
发布单位: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辽食药监办保〔2015〕77号
发布日期:2015-04-23
生效日期:2015-04-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2018-08-29
属性:通知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http://www.lnfda.gov.cn/CL0888/34337.html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辽食药监公告〔2018〕75号)
各市及绥中、昌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通过2013年和2014年化妆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发现,我省有部分生产企业存在非法添加禁用物质行为,凸显了我省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为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有效遏制非法添加势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加强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监督整改。目前,各市局均已对违法违规企业采取了停产整顿的行政措施。请各市局进一步监督违法违规企业深入反思和排查存在问题原因,全面彻底进行整改。对原料辅料购入使用、索证索票台账管理、生产工艺流程、批生产记录、产品销售记录、成品检验及留样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不得允许其恢复生产。对达到整改要求可以恢复生产的,要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要求每月向监管部门报送生产销售情况。同时,各市监管部门每季度要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并加大飞行检查频次,对生产的产品实施监督抽验。
 
  二、严厉打击惩处。依据《食品安全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不按照规定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销售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票索证、票据保留不完备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责令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含非法添加物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从重处罚;对确认掺杂使假故意生产非法添加产品的,一律吊销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坚决处理和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请各市局加大宣传力度,将此通知要求及时传达给辖区内所有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始终保持严惩重处的高压态势,有力震慑违法分子,进一步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浓厚氛围。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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