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170号
发布日期:2015-03-30
生效日期:2015-03-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备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推荐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增补检验项目的请示》(沪食药监食生〔2015〕9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国家香料香精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冰乙酸(冰醋酸)等125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为磷酸化二淀粉磷酸酯等26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检验机构联系方式及承检范围见附件)。
二、请你局监督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四)在检验工作中发现产品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置。
(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