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知
专业属性:
备注:http://www.shciq.gov.cn/tslm/spjg/tzgg_809/201412/t20141225_47687.shtml
各相关单位: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检验检疫创新制度已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局现将“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审批制度”在全上海口岸推广,“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预检验制度”在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
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审批的具体办理要求可参见上海局网站上“关于经上海自贸区输入及进口动植物源性食品等入境产品办理《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事项的公告”相关内容,受理窗口为民生路受理点(民生路1208号215室)和自贸区受理点(基隆路9号1楼自贸区综合服务大厅)。
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预检验业务推广范围包括已取得我局上海地区特殊监管区域入境食品化妆品存放、展示储存场所检验检疫备案资质的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企业可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预检验检疫业务’企业须知”要求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预检验业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