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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义乌检验检疫局流通领域进口食品、化妆品后续监管工作规范》的通知(义检一〔2011〕61号)
2014-12-16 09:54  点击:1758
发布单位:义乌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义检一〔2011〕61号
发布日期:2011-06-07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www.yw.ziq.gov.cn/view-1771.html

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加强进口食品、化妆品流通领域后续监管工作,打击进口假冒伪劣食品、化妆品,特制订《义乌检验检疫局流通领域进口食品、化妆品后续监管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义乌检验检疫局流通领域进口食品、化妆品

  后续监管工作规范

  1.目的

  加强义乌进口食品、化妆品流通领域后续监管,打击逃漏检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假冒伪劣进口食品、化妆品。

  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辖区内进口食品、化妆品流通领域的检验监管工作。

  3.备案登记

  由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经营单位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经营单位在备案时需填写《进口食品经营单位备案登记表》,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卫生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企业简介资料。对备案的经销单位,经审核合格后颁发《进口食品经营单位备案登记册》。备案登记的经营单位如名称、法人、地址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对进口食品经营单位备案登记每三年进行一次。

  对进口化妆品经营单位实施备案建档管理,应要求其认真填写《进口化妆品经营单位备案表》,一式两份,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编号后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交经营单位。

  4.验证和报备

  4.1对经营单位从外省、市采购的各类进口食品,按照《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口食品验证操作规程》和《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口食品报备操作规程》的规定实施验证或报备管理。对验证或报备合格的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在该批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复印件上加盖进口食品专用章或出具《进口食品报备证明》。

  4.2经验证或报备合格后加盖进口食品专用章的《卫生证书》或《进口食品报备证明》在全省通用,在进口食品后续监管中不得重复验证或报备。经营单位可凭该《卫生证书》或《进口食品报备证明》(原件)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5.监督检查

  5.1检查前准备

  监督检查人员应在检查前准备好相关记录、工具,监督检查实行双人工作制。

  5.2检查内容

  5.2.1监督检查人员应根据我国食品、化妆品标签标注法律法规要求对进口食品、化妆品进行标签符合性检查。依据标准为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5296.3-2008消费者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其他相应食品、化妆品标签通则的标准。

  5.2.2进口食品是否具备《进口食品卫生证书》或其复印件,进口化妆品是否具备《检验检疫证明》或其复印件。核对进口食品、化妆品的名称、产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是否与单证一致。

  5.2.3检查食品的感官情况是否正常。

  5.2.4进口化妆品是否加贴CIQ标识。

  5.2.5涉嫌假冒和商标侵权的进口食品、化妆品。

  5.3记录

  检查人员应填写《进口食品后续巡查记录》(见附件3)或《进口化妆品后续监督检查记录》(见附件4),如实记录检查过程和结果,检查记录应有被检查单位陪同人员的签名。

  5.4检验人员可根据情况对可疑进口食品、化妆品进行抽样,并根据国家总局、省局等发布的进口食品风险预警通报、公告的有关内容,对抽样货物的安全、卫生项目进行检测。抽样过程应按照检验检疫监督抽查相关规定进行,并填写《义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监督抽查抽样单》。

  6.处理措施

  6.1对有卫生证书或检验检疫证明,但无中文标识或中文标签不规范的的进口食品、化妆品,责令被检查单位下架整改,重新加贴符合规定的中文标签,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原件核实后监督未加贴CIQ标识的进口化妆品重新加贴。

  6.2不能现场提供卫生证书或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食品、化妆品,由检查人员对货物实施封存处理,由被检查单位限期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不能限期提供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和货物进行处理。

  6.3发现有伪造、涂改《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报备证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6.4对发现涉嫌假冒伪劣和商标侵权的进口食品、化妆品,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7.附则

  7.1本规范如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或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进口食品检验监管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新规定。

  7.2本规范由义乌局负责解释。

  7.3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文件《义乌检验检疫局进口食品后续监督管理办法》(义检一〔2010〕61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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