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法规中心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预检验检疫业务”企业须知
2014-12-15 13:29  点击:1548
发布单位: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其他
专业属性:
备注:http://www.shciq.gov.cn/xxgk/tzgg/tzgg_746/201407/t20140731_39823.shtml

  一、经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的诚信守法企业,均可以开展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预检验检疫业务”。  

        二、“预检验检疫业务”是上海检验检疫局在充分研究自贸区进口贸易特点的基础上,依托电子信息化监管手段,设计实施的进口产品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对于自贸区内入境但尚未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由企业自愿申报,检验检疫机构按进口要求前置实施检验检疫,在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企业可以分批申报、核销进口,以加快放行流程,提高检验监管工作效率,促进自贸区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贸易健康发展。

  三、进口企业应按照所进口产品类别的不同,按附件中须知要求分别申请开通、并使用以下电子监管系统的企业端软件,以开展“预检验检疫业务”:

  (一)进境动物源性食品智能化抽采样系统、进境动物源性食品采样批流向系统涉及的进口产品类别包括:肉类和水产品,检验检疫业务须知见附件1。

  (二)进口食品电子监管系统涉及的进口产品类别包括:除去上述(一)所列动物源性食品外的其他类别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预检验检疫业务须知见附件2。

  (三)进口化妆品电子监管系统涉及的进口产品类别包括:进口化妆品,预检验检疫业务须知见附件3。

  四、进口企业应严格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配合我局开展检验检疫工作。如发现企业有瞒报、谎报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的,自贸区检验检疫机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责令整改。

  附件1: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口肉类、水产品检验检疫业务企业须知(2014年8月1日发布).doc

  附件2: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口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预检验检疫业务企业须知(2014年8月1日发布).doc

      附件3: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口化妆品预检验检疫业务企业须知(2014年8月1日发布).docx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入境食品化妆品存放、展示企业备案/报备须知
上一篇: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的通知(食药监办〔2014〕4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