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津市场监管科〔2014〕266号
发布日期:2014-11-07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 http://www.tda.gov.cn/eap/53.news.detail?news_id=6765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许可检验机构管理,切实提高我市化妆品许可检验工作水平,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函〔2014〕495号)的要求,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决定组织开展我市化妆品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参加资格认定的检验机构,应当自愿承担化妆品许可检验工作,具备相应能力,符合《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规范》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申报资料中明确申请承担的检验项目,将自荐报告及相关申报资料报送至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科技和合作交流处。
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3号)的要求积极开展资格认定自荐申报工作。
联 系 人: 傅晓晖 张炜
联系电话:27182122 27182105
201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