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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通知(鄂食药监办文〔2014〕74号)
2014-10-11 15:35  点击:2607
发布单位: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鄂食药监办文〔2014〕74号
发布日期:2014-09-30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www.hubfda.gov.cn/zxbw/gztz/eslb/17167.htm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摸清全省化妆品生产企业情况,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提高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安全责任意识,切实保障化妆品的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化妆品生产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组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摸清化妆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

  (一)生产许可证情况。各市州局要按照国家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13号)和省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鄂食药监办文〔2013〕81号)要求,掌握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持证情况,杜绝化妆品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行为发生。

  (二)生产销售品种情况。各市州局要查清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所生产产品品种数、备案情况或持有批件情况。要按照国家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总局2013年第10号通告)中要求的时间节点,检查企业所生产品种尤其是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情况和美白类化妆品的注册情况,避免企业生产未经备案或未取得批件的产品。

  二、做好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按照《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89号)和《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2〕9号)的要求,重点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持证情况、生产条件、人员管理、生产过程、产品检验、原料管理、仓储管理、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三、严厉打击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

  日常监督检查应与年度生产环节化妆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重点打击抗皱类、祛痘/抗粉刺类、染发类和宣称美白/祛斑类化妆品等产品中非法添加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限用物质的违法行为,对问题产品及时查处。

  各市州局要切实落实化妆品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化妆品生产的属地监管落到实处。开展监督检查时结合《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中“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主要内容”,认真填写“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查记录表”,并于11月30日前将监督检查情况报省局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省局将适时采取“飞行检查”方式对各市州局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予以通报。

  联系人:王晓敏 联系电话:027-87111560

  201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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