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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桂食药监保化〔2014〕6号)
2014-09-12 15:32  点击:1978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桂食药监保化〔2014〕6号
发布日期:2014-06-23
生效日期:2014-06-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http://www.gxfda.gov.cn/html/baohuachu/1204254.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妆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强化化妆品生产企业诚信自律意识,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化妆品生产企业现状和监管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广西区内持有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常生产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均纳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范围。
 
  第三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主要是指生产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等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情况及产品质量保证水平情况。
 
  第四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行化妆品监管职责的同时,依据本办法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根据信用等级开展针对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管理办法的制定、指导和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结合生产重点环节现场检查情况、产品抽验、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采集和记录信用信息,并实施生产企业信用等级初步评定工作。
 
  第二章 信用等级的评定
 
  第六条 根据以下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下发的《化妆品生产和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化妆品原料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的《化妆品标示管理规定》、《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等。
 
  第七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分为A级(诚信企业)、B级(守信企业)、C级(警示企业)、D级(失信企业)。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实行动态评定和年度评定相结合。凡按照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在化妆品生产活动中有违规行为且达到下一个等级标准的,应直接下调信用等级;凡违规行为属于《化妆品生产现场检查要点记录表》中关键项指标的,信用等级下调至D级。信用等级的上调实行年度信用信息累积综合评定,每年1月份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上一年度企业信用等级进行综合审定,并将审定结果予以发布或通报。
 
  第八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一)A级(诚信企业):严格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有关的要求进行生产,且一年内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既往两年度产品抽检均合格;《化妆品生产重点环节检查表》中所列关键项目全部符合要求,重点项目不合格≤2项,一般项目不合格≤3项,且能时整改到位。
 
  (二)B级(守信企业):严格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有关的要求进行生产,一年内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且一年内产品抽检均合格;《化妆品生产重点环节检查表》中所列关键项目全部符合要求,不合格重点项目≤3项,不合格一般项≤5项,且能时整改到位。
 
  (三)C级(警示企业):基本能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有关的要求进行生产,且一年内产品抽检主要质量指标合格;因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行为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诫或警告或责令整改,但能及时整改到位的;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无主观故意或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后果的;《化妆品生产重点环节检查表》中所列关键项目全部符合要求,重点项目不合格≤5项,一般项不合格≤7项。
 
  (四)D级(失信企业):企业不能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有关要求进行生产,一年内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并有主观故意且造成一定不良后果;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抽验和索取有关资料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产品主要质量指标问题被曝光或年度抽检产品主要质量指标不合格;《化妆品生产重点环节检查表》中所列关键项目有不合格项,或重点项目不合格>5项。
 
  (五)凡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直接降为D级:
 
  1.擅自改变产品批准配方进行生产的;
 
  2.违法添加禁用物质或超量使用限用物质的;
 
  3.被列入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的;
 
  4.投诉举报被查实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5.被国家总局通报或专项检查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6.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企业的分类管理
 
  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评定为守信等级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尤其对连续两年以上被评为A级诚信等级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给予重点扶持或表彰;企业行政审批(申报)采取“绿色通道”办理;适当减少日常监督检查频次(专项检查和举报检查除外);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电话抽查等非现场方式进行检查。
 
  第十条  被评定为B级守信企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常规要求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被评定C级的警示企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增加现场监督检查次数和监督抽验批次,约谈企业法人和相关负责人,并对其存在问题进行复查。
 
  第十二条 被评定D级失信企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一)进行重点专项跟踪监督检查,且每季度现场检查不少于1次;
 
  (二)增加日常现场监督检查频次和产品抽样检验批次;
 
  (三)约谈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四)将违法违规信息列入今后行政处罚裁量的参考依据,并通报工商、税务和公安等相关部门;
 
  (五)在互联网、局公众网等媒体上公开曝光其违法违规行为;
 
  (六)二次以上被评定为D级失信企业,列入监管“黑名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认为采集的本企业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合,应当自通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市局对企业的更正要求,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经核查属实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要准确掌握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要求,统一评定尺度。力求科学、公正、客观地评价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在评定等级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或者故意将虚假信息记入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信息档案,造成企业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具体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   化妆品生产重点环节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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