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穗食药监健〔2014〕564号
发布日期:2014-09-09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www.gzfda.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zfda/gsgg/201409/98860.html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上市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
二、化妆品经营企业禁止销售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在采购化妆品时必须对产品备案情况进行查验。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未按要求履行备案义务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撤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并予以通报公示。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销售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经营企业,依法责令改正、对未备案产品进行下架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公示。
五、广大市民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务网站上查询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发现销售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可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投诉。
特此通告。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