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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网上备案的通知(鲁食药监保化〔2014〕114号)
2014-08-15 13:52  点击:2139
发布单位: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鲁食药监保化〔2014〕114号
发布日期:2014-06-27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 http://www.jnfda.gov.cn/art/2014/7/4/art_4807_21061.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审评认证中心: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以下简称《通告》)规定,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网上备案。现就我省实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通告》要求,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省局将不再受理企业备案的纸质文件资料。
 
  二、企业备案时可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www.sfda.gov.cn),通过“许可服务-网上办事”,进入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按照要求如实填报企业用户注册信息,待省局审核确认后正式启用企业账号。
 
  三、企业要按照《通告》要求,在产品上市销售前整理、归档相关备案资料,并将产品配方和销售包装信息报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其他资料由企业存档备查。
 
  四、网上备案的产品信息经省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初审,报省局审核、确认后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供公众查询,省局不再发放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五、对已备案且备案凭证在有效期内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除美白类),企业应于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网上补充备案工作。已经备案的宣称“美白”的化妆品,企业应当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产品类别变更。
 
  六、省局组织开展对网上备案产品的检查。各市局组织对企业产品是否备案及备案产品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立案查处。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将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对未按要求备案的,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相关规定处理。
 
  七、各市局应及时将调整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有关事宜告知本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保化处反馈。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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