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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妆品标签标识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通告
2014-07-29 14:34  点击:2869
发布单位: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14-07-24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www.cqda.gov.cn/CL0018/22957.html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万盛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化妆品标签标识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食药监稽函〔2014〕113号)内容,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化妆品标签标识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相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未修订之前,质检总局出台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规章仍具有法律效力。

  二、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之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调整后的“三定”规定,如已承担化妆品全过程监管职能,则作为化妆品执法主体,所有现行有效的化妆品监督规章均应作为执法依据。

  特此通告

  20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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