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皖食药监药化流秘〔2014〕247号
发布日期:2014-06-11
生效日期:2014-06-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知
专业属性:其他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为规范化妆品流通秩序,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按照年初工作部署,省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流通环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11日
安徽省化妆品流通环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规范化妆品流通秩序,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按照年初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在2014年7月份在全省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经营“四无”产品行为,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国务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加大对化妆品流通监督执法力度,净化化妆品市场环境,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二、整治重点
重点检查化妆品“四无”产品,即无《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自制的化妆品、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化妆品、无批准文号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无进口化妆品备案文号的进口化妆品。
(一)重点单位:化妆品批发市场,大型商场、专卖店及美容院、美发店、洗浴中心、酒店,药店。
(二)重点品种:市场安全风险度较高的祛痘、祛斑、烫发、染发、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以及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关注度高的化妆品。
(三)重点内容:化妆品采购渠道资质、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签标识和化妆品经营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以及进货台账制度等。
三、整治措施
(一)开展风险排查。组织对辖区内化妆品经营企业开展全面摸底调查,排查潜在性的安全风险,确定辖区内相关产品经营情况、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
(二)强化监督检查。围绕重点单位、重点品种和重点内容,对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见附件1),对有不良记录的化妆品经营企业,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三)实施监督抽验。按照《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4年省级药品化妆品质量抽检监测计划的通知》(皖食药监风险秘〔2014〕129号),在流通环节抽验化妆品80批次,主要抽验护肤类产品(标示含熊果苷、宣称祛痘/抗粉刺)、发用类产品(洗护类)、指甲类产品(涂彩类),具体任务分配见附件2。
承担抽样任务的市,在8月30日前完成抽样和送样任务。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承担本次检验工作,10月30日前完成检验工作。
(四)组织集中宣传。开展化妆品流通领域集中整治的宣传,将化妆品监管知识宣传到千家万户,营造化妆品人人使用、人人监督的社会氛围。
四、时间安排
2014年6月中下旬,印发全省化妆品流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7月份开展整治行动。8月上旬总结化妆品流通监管整治工作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监管工作责任。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管工作,明确监管职责,强化企业责任意识,监督企业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产品质量管理。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抓好工作落实。
(二)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人员要依法行政,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化妆品要及时采取下架、暂停销售、信息通报等有效措施,确保消费者使用安全;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参与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畅通投诉渠道,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及时核查处置媒体和消费者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广德、宿松县市场监管局的化妆品流通整治工作总结和统计表(见附件3)请于8月11日前报送省局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 (联系人:胡宗德,联系电话(传真):0551-62999277,E-mail:hzd1866@ada.gov.cn)。
附件:1. 化妆品流通监督检查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