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黑食药监保化函〔2013〕1号
发布日期:2013-03-01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有关企业:
为规范化妆品原料的采购、储存和使用管理,切实加强化妆品的生产监管,确保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省局决定于2013年3月至10月,在全省集中开展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原料采购管理
1. 企业原料的采购、验收等过程是否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
2. 是否与原料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质量安全责任。采购合同中是否包括原料质量控制指标、检验方法、检验报告和规格证明等质量安全责任方面的内容。
3. 是否建立原料供应商档案,对原料供应商进行有效的审查;是否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是否有国内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原料生产企业的其他资质证明及随批原料的检验合格证明;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盖相关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确保使用原料来源可追溯。是否有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及凭证,并注明原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以及供应商住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原料储存管理
1. 是否建立原料储存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
2. 各种原料是否按待检、合格、不合格分区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化学品是否单独存放;是否有原料出入库记录;是否存放有与企业生产产品无关的原料。
3. 原料标识管理是否规范。原料是否有品名〔INCI名(如有必须标注)或中文化学名称〕、供应商名称、规格、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原料名称用代号或编码标识的,必须要有相应INCI名(如有必须标注)或中文化学名称;进口原料是否加贴相应的中文标签。
4. 是否建立购货台账,每次购入情况是否如实记录;台账内容应包括原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产地、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台账保存是否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
(三)原料投产使用管理
1. 是否建立原料使用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企业应建立原料使用档案,内容为原料的标准要求、检验报告或质保证明材料、进口原料检验检疫证明等。
2. 是否对原料投产使用环节进行监控,原料的请领、称量、投料等环节是否有双人复核,确保投产使用的原料与已经批准(备案)的产品配方、原料质量标准和要求等一致。
3. 是否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及未经批准的新原料生产;限用原料是否在规定的使用限度内。
4. 不合格原料是否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有处理记录。
(四)产品备案管理
重点检查企业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按照规定于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内进行备案。
二、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自查整改阶段(2013年3月至4月)
各化妆品生产企业要按照本通知中明确的专项检查内容,对原料购入、贮存和使用情况及2012年以来化妆品生产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并上报自查报告。
(二)集中检查阶段(2013年5月至10月中旬)
省局组织人员,集中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抽样。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企业现场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企业进行整改情况验收。
(三)整改提高阶段(2013年10月下旬)
本次专项检查后,要使化妆品生产企业在化妆品原料采购、贮存、使用及产品的生产等方面管理水平有明显的提高,确保生产的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按期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移交稽查部门依法查处。
三、工作要求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要充分认识开展原料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自查自纠,切实承担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有关市(地)、县(市)局要积极配合,协助省局完成好专项检查工作。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使用假冒伪劣原料、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禁用物质、以及超量使用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等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严肃处理。
(三)严格按照规定时限上报相关资料。2013年4月30日前将企业自查报告上报省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联 系 人:彭松梅
电 话:0451-88313070
单位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南马路137号
邮政编码:150020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三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