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法规中心
关于实施《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8〕381号)
2014-07-17 08:52  点击:4926
发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国质检食监〔2008〕381号
发布日期:2008-08-04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8月27日发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鉴于目前部分化妆品生产企业仍有一定数量的化妆品包装库存,为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浪费,总局决定:在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自2009年10月1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不符合《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化妆品,依法予以查处。
 
  二〇〇八年八月四日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省局关于指定我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机构的通知(黑食药监许函〔2011〕3号)
上一篇:关于经上海自贸区输入及进口动植物源性食品等入境产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事项的公告
51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