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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上海自贸区输入及进口动植物源性食品等入境产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事项的公告
2014-07-11 09:24  点击:3781
发布单位: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http://www.shciq.gov.cn/xxgk/tzgg/tzgg_746/201407/t20140703_38633.shtml

  一、自2014年3月28日起,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终审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输入及进口动植物源性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和食用农产品(原粮、水果、油菜籽、烟叶、马铃薯、木薯、活体动物除外)(以下简称入境产品)的检疫审批申请并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检疫审批流程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二、受理业务范围包括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进境、过境、转口及进口业务。

  三、产品范围由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传播外来动植物疫病和有害生物风险高低制定并对外发布。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终审的检疫审批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详见附件1(特许审批除外)。

  四、申请单位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http://ciq.9fun.cn/freetrade/)网上填报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应纸质随附资料。企业开通系统权限程序详见附件2,填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的规范要求详见附件3。

  检疫审批申请纸质随附资料受理点:上海自贸试验区综合服务大厅。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基隆路9号1楼综合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21-58697068、021-38620967、021-38620969。

  五、《检疫许可证》的核销使用等管理仍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25号局长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申请肉类产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单位须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资质。

  七、属《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特许审批,过境及转口贸易产品除外。禁止进境物可参照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

     附件1 上海检验检疫局食品处负责终审的检疫许可产品名录(2014年3月24日更新).xls

     附件2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申请单位备案流程.docx
     附件3 上海自贸区输入及进口动植物源性食品等入境产品《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填写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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