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法规中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的通告(第11号)
2014-07-01 08:31  点击:5317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2015年第105号
发布日期:2015-12-23
生效日期:2015-12-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2021-05-01
属性: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废止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版)》的公告(2021年 第62号) (2021年第62号)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原料管理,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我国上市化妆品已使用原料开展了收集和梳理,编制了《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   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6月30日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
上一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启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浙食药监办发[2014]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