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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庆市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庆食药管发〔2012〕15号)
2014-04-16 11:02  点击:3650
发布单位: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庆食药管发〔2012〕15号
发布日期:2012-03-29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  http://www.daqing.gov.cn/zfgw/szbmgw/257557.shtml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检测中心,大同分局:
 
  现将《大庆市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大庆市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企业经营行为,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违规标识、盗用套用批准文号等行为,保障消费者使用安全,根据省局《关于对盗用套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生产经营行为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关于开展化妆品标签说明书专项检查的通知》和《保健食品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和化妆品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各专项检查,督促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与台账管理制度,强化规范购进渠道与经营行为,增强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意识,保证质量安全,促进我市保健食品、化妆品产业规范有序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盗用套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生产经营行为专项检查。检查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规范、清晰,标签是否含有虚假、夸张或欺骗性文字、图形或符号,重点查处经营盗用套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等违法行为。
 
  (二)对化妆品标签说明书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化妆品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规定。具体包括: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号等标注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套用冒用批准文号(备案号),是否标注适应症、宣传疗效和使用医疗术语。
 
  (三)保健食品化妆品索证索票与台账管理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正规生产企业、经销商购进产品,是否建立索证索票制度,是否建立购销台账,档案与台账内容是否完整并按照规定期限保存。对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或记录并无法溯源的产品,依法严肃处理。
 
  (四)保健食品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和化妆品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专项整治。对辖区内易出现违法添加产品的经营企业开展全面摸底调查,排查潜在性安全风险,确定辖区内相关产品经营情况、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重点整治:声称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改善睡眠4类功能的易违法添加的保健食品,宣称美白、染发、祛斑、祛痘/抗粉刺4类易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的化妆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的保健食品、化妆品。
 
  三、工作时限
 
  (一)3月至11月,开展盗用套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生产经营行为、化妆品标签说明书专项检查和保健食品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和化妆品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专项整治。
 
  (二)3月至12月,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索证索票与台账管理专项检查。
 
  (三)6月份市局将组成工作组分别到各县、区督导工作,并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局要把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工作有机结合,制定工作方案,确保专项检查工作落到实处。专项检查期间对批发经营企业至少检查2次,零售单位至少检查1次,并认真填写《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件2),保证达到监督检查100%覆盖。
 
  (二)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知识与法律法规,引导公众树立科学消费理念;要加强对各专项检查工作的宣传,对违法经营行为要查处一批、曝光一批,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有力震慑不法分子。
 
  (三)对重点企业、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加大查处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标识、虚假夸大宣传、盗用套用批准文号(备案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重大案件及时上报市局,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各县、区局要在4月12日前如实填报《   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添加专项整治摸底调查统计表》(见附件1),11月30日前总结报送盗用套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生产经营行为专项检查情况(见   附件3);6月30日、10月30日分两次上报化妆品经营企业标签说明书专项检查情况(见附件4);每月25日上报《大庆市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电话:0459-6291738
 
  邮箱:daqingbh@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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