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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的通知(黑食药监保化发〔2014〕83号)
2014-04-10 16:34  点击:1178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黑食药监保化发〔2014〕83号
发布日期:2014-04-09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  http://www.hljda.gov.cn/show.aspx?newsid=19101&typeid=18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森工总局卫生局:
 
  为落实《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中化妆品整治工作任务,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现就做好化妆品监督检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省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黑食保化发〔2013〕71号)的要求,继续扎实做好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使用原料的专项检查。做到“三个查清楚”,即:对原料的种类、数量和是否有禁限用物质查清楚;对原料索证索票、来源渠道和是否批批有检验报告查清楚;对生产品种数、备案品种数和特化品种数查清楚。要摸清底数,掌握限用物质的使用情况,监管好高风险品种的生产,确保本省自产产品质量安全。
 
  二、结合《省局关于开展化妆品批发市场、专卖店专项检查的通知》(黑食药监保化发〔2013〕30号)的要求,继续推进化妆品批发市场、专卖店的专项整治。要加强美白、祛斑等重点产品,宾馆、学校、车站周边等重点区域,批发市场、药店等重点场所的监督检查;强化索证索票、进货查验、标签标识、购销台账等要求的落实。对化妆品集散地和具有辐射全省作用的重点企业,采取暗访、飞行检查和交叉检查等方式,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对于来源不明、标识不清、套号冒号、质量有问题的产品一律就地封存,依法查处。
 
  三、严厉打击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对抗皱类、祛痘/抗粉刺类、染发类和宣称美白/祛斑类化妆品开展禁限用物质项目的监督抽检;对本省生产企业在产产品进行微生物、重金属等项目抽检,拟抽检200批次,对问题产品及时查处。
 
  四、各市(地)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全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切实落实化妆品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地方政府守土有责和各级监管部门履职尽责,积极组织,统筹安排,确保化妆品生产经营属地监管及专项检查落到实处。省局将抽调人员采取“四不两直”方式,适时对各市(地)监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其结果作为考评各地保化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
 
  五、各市(地)及有关单位要加强舆论宣传,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并及时反馈。请各地于11月20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省局保化处,同时填报化妆品生产企业使用原料等情况监督检查统计表(见附件)。
 
  联系人:李宝,电话:0451-88313151。
 
  附件:   化妆品生产企业使用原料等情况监督检查统计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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