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13-12-31
生效日期:2013-12-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2021-04-06
属性:意见
专业属性:其他
各设区市、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我省保健食品化妆品网络销售行为,省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网络销售行为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31日
浙江省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网络销售行为指导意见
为规范我省保健食品化妆品网络经营销售行为,净化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意见。本意见规范的对象包括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和直接从事网上产品销售的网络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者(包括网上商城和网店,以下简称“网络产品经营者”)。
一、平台经营者管理规范
1、对在网络交易平台从事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活动的网络产品经营者建立经营主体信息档案,鼓励经营者上传、更新、完善相关经营许可信息。
2、与在网络交易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络产品经营者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在网络交易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建立网络交易平台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
4、对在网络交易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络产品经营者发布的产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机制,排查、记录、保存相关信息的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发现有违反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向所在地行政监管部门报告。
5、根据监管部门提供的权威产品数据库,对网络产品经营者发布的保健食品化妆品产品完整披露。同时要求网络产品经营者上传产品清晰大图,能够准确辨认标签标识内容,供消费者决策参考。
6、对产品信息发布准确规范的网络产品经营者予以适当的政策倾斜。
7、加大日常商品信息排查力度,对排查发现的功能宣称不合理、没有相关批准文号、标签标识与数据库信息不一致的问题商品进行清理下架。同时对监管部门通报的不合格产品及时进行处理。
8、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经营者商业机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
9、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
10、督促网络产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帐记录等制度。
11、各平台应当依据自身特性,自行对网络产品经营者建立适度、有效的监管机制及违规处理措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对经营者执行相应的限权、关店处理。
12、积极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对于有关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罚工作,在技术可实现范围内,提供与调查处罚工作相关产品的后台数据。
13、加强自身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掌握和了解监管部门的政策导向和具体措施。组织重点大型网络产品经营者定期进行学习培训,督促引导广大中小网络产品经营者了解掌握相关规定。
二、网络产品经营者管理规范
(一)基本要求
1、网络产品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
2、网络产品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3、发布的产品信息应该准确无误,与经审批的数据库内容相一致。页面中有关保健食品的宣传文案广告应有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夸大产品功能,虚假宣传。
4、自觉下架召回监管部门通报的不合格产品,删除有关产品信息。
(二)网络经营保健食品要求
1、网络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文号拥有者名称地址、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保健功能、主要原料、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含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服用量、规格、保质期、“本品不能替代药物”等信息。
2、禁止经营下列保健食品
(1)标签标识不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保健食品。
(2)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保健食品,或者用回收保健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
(3)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保健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保健食品。
(5)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保健食品。
(6)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
(7)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保健食品。
3、网络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1)保健食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对采购的保健食品,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质量标准和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进口保健食品还要查验并公示有效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进口保健食品批件。索取供货者出具的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凭证应当至少注明保健食品的名称、注册证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售日期。
(2)保健食品台帐管理制度。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如实建立进货台账,记录保健食品的厂名,厂址,厂家联系方式,配料表,储藏方法,保质期,供货商,生产日期,进货日期等内容。从事保健食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还应当建立保健食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保健食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
(3)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保健食品包装、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关储存条件等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4)保健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保健食品经营者获知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保健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封存、及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如实记录封存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停止经营的日期、召回日期等内容,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对应当销毁的保健食品,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自行销毁或委托有销毁能力的单位进行销毁,并做好有关销毁的文字、影像等记录备查。
(三)网络经营化妆品的要求
1、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卫生许可证编号(包含生产许可证编号)、保质期等信息。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标明产品类别、批准文号、批件状态等信息。
2、禁止经营下列化妆品:
(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2)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3)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4)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5)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6)宣称“药妆”类化妆品。
3、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1)化妆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对采购的化妆品,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行政(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或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网页上公示文本复印件;进口化妆品还要查验并公示有效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应当向供货商索取正式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注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以及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2)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如实建立进货台账,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产地、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等内容。从事化妆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产地、销售价格、销售日期、库存等内容,或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购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应当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