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法规中心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相关事项的公告
2013-12-30 16:07  点击:3263
发布单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13-12-28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www.shfda.gov.cn/gb/node2/yjj/xwzx/jgzx/userobject1ai38770.html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3〕32号)和《关于本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中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13〕9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本市将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安全监管职能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4年1月1日起,本市原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环节安全监管工作和化妆品生产监管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的食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管工作,划转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二、市政府颁布的政府规章及相关文件中涉及原由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流通环节安全监管职责,划转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市质量技监局和市工商局在2014年1月1日前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管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并由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行;原由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各类审评审批、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监督检查等工作由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市质量技监局和市工商局原有规定开展;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原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各类批件、证书和文本等,其版本、格式和办理程序中,除受理和签发主体变更为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外,其他内容暂时予以沿用。前述事项,在本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到位后,确需变更和调整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规定调整或者重新制定。
 
  三、原由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国家质检总局已颁发放的化妆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已颁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
 
  四、2014年1月1日起,由市和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正式受理原由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2014年1月1日前正在办理但尚未作出决定的食品生产、流通环节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继续办理。同时,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凡新开办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受理申请,核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所需材料、受理地点等具体办事指南,可登录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hfda.gov.cn)的“网上办事”栏目进行查询。
 
  五、2014年1月1日起,有关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监管方面的投诉、举报、信访等事项,由市和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各公民、法人和组织可拨打食品投诉热线“12331”对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违法行为及线索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查处。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2014年1月1日前正在办理但尚未作出决定的食品生产、流通环节投诉、举报、信访等工作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继续办理。
 
  六、2014年1月1日起,各公民、法人和组织对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2014年1月1日前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2月28日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关于贯彻《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的通知
上一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药监保化〔2013〕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