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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化妆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渝食药监食许〔2011〕23号)
2013-12-05 14:15  点击:1329
发布单位: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渝食药监食许〔2011〕23号
发布日期:2011-06-24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为贯彻国家局《关于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1]22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化妆品生产企业产品卫生安全,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和《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日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就开展化妆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我市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
 
  二、工作内容
 
  (一)生产环节
 
  1、检查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及特殊用途化妆品批文等相关资质。
 
  2、检查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场地、设备及生产线与批准的生产项目匹配情况,生产环境及生产过程的卫生状况,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有情况,进出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原料、辅料、直接接触产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卫生达标情况,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及合格标记情况,产品标签标识或说明书等内容。
 
  3、检查生产企业是否存在非法添加行为。重点检查企业委托加工、原料辅料购入使用、生产工艺流程等对企业生产加工中可能出现的非法添加行为进行排查;加大重点产品生产企业抽验力度,在开展化妆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抽验的基础上,重点对宣称美白、祛痘、去皱、抗衰老功能的护肤产品,祛斑、育发、染发等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洗浴类产品等进行抽验,送到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化妆品中易非法添加的物质、组分及检测依据》(见附件1)要求进行检验。
 
  4、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向企业出具监督意见书(参考使用餐饮执法文书中的《监督意见书》格式,见附件2),对需进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核的,开展复核工作。如接受检查的企业监督情况符合要求且本年度需进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核的,要求企业凭监督意见书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盖复核章。
 
  (二)经营环节
 
  1、检查销售的国产化妆品的生产资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凭证及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真实性;
 
  2、检查销售的化妆品质量合格标记,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内容,及有效期;
 
  3、检查经营企业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及产品进货台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是否审验并保存化妆品生产企业资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是否审验并保存化妆品供货商的经营资格(营业执照复印件),是否审验并保存产品资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要求,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需留存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复印件,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需留存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复印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需留存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复印件),查看化妆品是否有产品合格证明;进货台账是否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票据。
 
  4、检查经营企业销售的产品是否存在违法添加情况。加大对产品的抽验力度(抽检工作方案另文下发后执行),重点对宣称美白、祛痘、去皱、抗衰老功能的护肤产品,祛斑、育发、染发等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洗浴类产品等进行抽验(详见附件1)。
 
  三、工作分工
 
  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负责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工作,化妆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分局积极配合;各区县(自治县)分局负责辖区内化妆品经营单位的监管工作;大要案及跨区域案件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负责查处,有关区县(自治县)分局配合。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高度重视
 
  各单位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履行职责,充分认识打击化妆品非法添加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打击非法添加作为化妆品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推动化妆品监管各项工作深入开展,切实保障化妆品卫生安全,坚决维护公众健康及合法权益。
 
  (二)摸清情况,建立档案
 
  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要对我市的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建立健全企业监管档案,收集化妆品生产企业有关基本信息和监管信息,对生产企业实行专卷建档。各区县(自治县)分局要对我市的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收集化妆品经营企业有关基本信息和监管信息,建立健全经营企业监管档案
 
  (三)严格执法,从严查处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一律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一要通过各种方式告知企业监督检查内容、要求和注意事项,加强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指导,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按照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相关要求,要求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督促企业在7月20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二要加强对监督检查工作的宣传,重点宣传典型案例及监督检查工作进展情况,三是加强对老百姓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并要进一步拓宽举报渠道,公示举报方式,及时分析举报线索,加强追踪调查,加强曝光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五)认真开展工作,迎接检查
 
  请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化妆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工作部署、开展、总结、信息报送、案件查处等情况均应做好归纳整理,建立健全档案,做好迎检准备。市局将根据各单位检查和抽验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对生产经营环节的随机检查抽验,评估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同时,各单位要配合做好迎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监督检查的准备。
 
  (六)及时总结,加强信息报送
 
  及  时总结工作的进展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社情民意和舆论反应等,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市局。每月至少报送1期工作简报;化妆品立案及结案情况,分别填写《化妆品立案查处案件报表》(附件3),及时报送;每个月的28日前向市局报送本月监督检查情况月度报表(附件4);2011年12月30日前将此项工作书面总结及化妆品企业汇总表(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报附件6,各区县分局报附件8)、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汇总报表(附件7)报市局食品许可处。出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资料报送情况和督查情况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王泽蓉     徐小会
 
  联系电话:68716996   68810579
 
  电子邮箱:xuxiaohui@cqda.gov.cn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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