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食药监电[2009]7号
发布日期:2009-04-16
生效日期:2009-04-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知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近日,接有关举报,反映某地区有使用中药材“黄丹”配制爽身粉的情况。“黄丹”又名铅丹,主要成分是四氧化三铅,属化妆品中的禁用物质。为切实加强爽身粉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化妆品卫生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电〔2009〕5号)要求,切实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确保化妆品安全。
二、各省化妆品卫生监管部门要立即对辖区内爽身粉等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生产配制爽身粉尤其是使用黄丹配制爽身粉、非法经营爽身粉等化妆品,以及使用非化妆品级滑石粉原料生产化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各级化妆品卫生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爽身粉等化妆品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生产经营企业切实履行产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执行化妆品有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按照备案的配方和工艺进行生产。
四、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所有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一律停止生产、配制、销售以黄丹为原料的爽身粉等化妆品。
五、请各省化妆品卫生监管部门将专项检查情况于5月20日前报送我局,我局将适时对有关省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