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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止或撤回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1]367号)
2013-11-13 08:49  点击:1918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国食药监保化[2011]367号
发布日期:2011-08-04
生效日期:2011-08-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知
专业属性:
备注: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终止或撤回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办理工作,现将办理程序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申请终止或撤回化妆品行政许可的,应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
 
  二、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报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称行政受理机构)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申请表见附件1),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终止的决定。准予终止的,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行政受理机构应向申请人退回全部申报资料。
 
  三、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已受理的,在技术审评会议召开前,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
 
  (一)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的,应提交下列申报资料1份:
 
  1. 撤回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见附件2);
 
  2. 原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原件;
 
  3. 代理申报的,应提交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以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 其他有助于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相关资料。
 
  (二)撤回行政许可申请工作时限。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撤回行政许可申请手续。
 
  准予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自批准撤回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理机构应向申请人退回全部申报资料。
 
  (三)申请人可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查询撤回行政许可申请审定情况。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机构对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相关资料应及时归档。
 
     附件.rar:1.   化妆品行政许可终止申报申请表.doc
 
  2.   撤回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doc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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