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监督发[2007]134号
发布日期:2007-04-18
生效日期:2007-04-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暂无
四川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丽涛防脱洗发液套装化妆品有关违法行为处理的请示》(川卫[2006]156号)收悉。经研究,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单独包装或同其他产品组合包装后免费供消费者使用的化妆品,应当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与销售的产品组合在一起免费供消费者使用的化妆品,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应依法对该组合产品进行处罚,违法所得按销售该组合产品的经营额计算。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