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食药监许函[2009]177号
发布日期:2009-07-29
生效日期:2009-07-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知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一些化妆品企业相继反映,申请单位(委托方)向部分省级化妆品监管部门提出受委托加工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受托方)卫生条件审核申请时遇到一些问题。根据《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现对申请委托加工企业卫生条件审核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委托加工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申请应由申请单位(委托方)向化妆品实际生产现场所在地(受托方)省级化妆品监管部门提出。
二、受理申请的省级化妆品监管部门应按照《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的要求,对受委托加工化妆品的生产企业进行卫生条件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