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法规中心
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法〔2012〕68号)
2013-07-10 13:59  点击:2768
发布单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沪食药监法〔2012〕68号
发布日期:2012-02-15
生效日期:2012-02-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www.spaq.sh.cn/gb/node2/spaq/node593/node3291/userobject8ai6005.html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

  为了充分发挥公众的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举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制定的《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充分发挥公众的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举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制定的《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经本市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同意,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其发放奖金予以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奖励资金来源)

  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调查并依法查处的案件,根据本办法规定所发生的奖励资金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编入部门预算,市财政部门按规定专项核拨;由各分局负责调查并依法查处的案件,根据本办法规定所发生的奖励资金由各分局编入预算向所在地的区(县)财政部门上报,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专项核拨。

  第四条(举报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举、揭发,或者向其他相关部门检举、揭发后被转交、移送属于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的行为。

  第五条(举报分类)

  本办法所指的举报方式分为实名、隐名和匿名三种。

  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形式检举、揭发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

  隐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不提供其真实姓名或名称,但提供了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事后能够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检举、揭发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不署名或不提供其真实姓名或名称,并且也未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和联系方式,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事后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检举、揭发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

  对于举报人的举报,原则上提倡实名举报。

  第六条(举报有功人员条件)

  举报人举报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和事先未被监管部门掌握的违法事实或线索,并且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的,属于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有功人员。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举报有功人员:

  (一)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二)依照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的;

  (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

  (四)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且不涉及公共利益向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的;

  (五)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使有关生产经营者与其达成书面或口头合同,致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六)以匿名方式举报的;

  (七)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情形。

  第七条(奖励部门)

  负责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的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奖励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负责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的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查处的,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第八条(其他奖励情形)

  举报有功人员举报的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司法部门且追究刑事责任后,司法部门未给予奖励的,经其申请,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奖励情形和标准

  第九条(奖励分类)

  举报奖励分为一般奖励和双倍奖励两种。

  举报属于《举报有功人员双倍奖励情形》(附件一)中列举的违法行为或线索的,给予双倍奖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举报有功人员双倍奖励情形》,并向社会公布。

  举报除《举报有功人员双倍奖励情形》以外的本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及使用、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或线索的,给予一般奖励。

  第十条(奖励金额)

  一般奖励的金额,按照《举报有功人员奖励标准》(附件二)规定的相应等级和奖励标准确定。

  双倍奖励的金额按照《举报有功人员奖励标准》的原定金额双倍计算,最少不低于2千元,最多不超过20万元。

  因当事人逃逸等原因,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据案件结案报告里描述的案件性质、危害程度、货值金额等核定奖励金额。

  第十一条(举报案件奖励原则)

  对于举报人员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

  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于一个举报中所涉及的违法行为分案查处的,应当按照《举报有功人员奖励标准》规定的相应等级和奖励标准分别计算奖励金额。奖金可以合并发放。

  第十二条(不同举报人举报同一违法案件的奖励原则)

  同一违法案件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第一举报人为举报有功人员。举报顺序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对不属于举报案件的第一举报人,但其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共同举报奖励原则)

  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举报同一违法行为或线索的,按一人举报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有功人员协商分配。

  第十四条(超出举报范围的奖励)

  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对举报违法行为或线索核查属实且立案查处之外,还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的,对于举报人举报线索之外的违法行为,可以按照《举报有功人员奖励标准》第四级适当给予奖励。

  对于超出举报范围的违法行为与举报范围内违法行为的奖励合并进行。

  第三章  举报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专人管理)

  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举报奖励实行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隐名举报方式)

  举报人隐名举报的,应当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电话号码、网络联系方式等),并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告知方式。

  第十七条(权利的告知)

  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指自然日,下同),书面或电话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有功人员有申请奖励的权利。书面告知的,应当制作《举报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申请告知书》(附件三);电话告知的,应当做好录音及书面记录。告知日期以告知书发出的邮戳日期或电话通知当日的录音及书面记录为准。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汇总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罚结果后的15日内,告知举报有功人员有申请奖励的权利。

  因当事人逃逸或其他原因,最终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依据案件结案报告里描述的案件性质、危害程度、货值金额等能够核定奖励金额的,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作出案件结案报告之日起的15日内,告知举报有功人员有申请奖励的权利。

  第十八条(申请期限)

  举报有功人员应当自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告知申请奖励权利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奖励。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奖励的,视为放弃。举报有功人员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在举报或被告知权利时放弃申请奖励的权利。口头形式放弃的,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作好录音或书面记录。

  第十九条(申请奖励)

  举报有功人员申请奖励的,应当到告知其申请权利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填写《举报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申请表》(附件四),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

  隐名举报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奖金。受委托申请人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附件五)、有效身份证件、隐名举报人举报时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专人约定的代码、密码、举报内容。

  举报有功人员或其委托申领人未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或提供的信息与举报时所约定内容不符的,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予奖励。

  第二十条(奖励决定)

  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后的35日内作出奖励决定。

  情况特别复杂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奖励审核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

  第二十一条(奖励通知)

  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制作《举报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通知书》(附件六)或《不予奖励通知书》(附件七),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奖金领取)

  举报有功人员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通知和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并填写《举报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金发放登记表》(附件八)。

  隐名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奖金的,应当委托同一人领取奖金。受委托人需要凭通知、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

  第二十三条(申领承诺)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奖励的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对其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的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委托他人进行奖励申请和领取的,隐名举报人或委托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承诺对受委托代理人的申领行为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保密义务)

  专门负责举报联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情况、举报内容、奖励情况严格保密。

  对违反保密义务、泄露举报人身份的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异议申诉)

  申请人对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的奖励决定或奖励过程中的相关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政策法规部门或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奖励决定不服的,也可以自收到《上海市举报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通知书》或《不予奖励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奖励部门的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奖励决定作出部门所属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专案管理)

  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做好奖金发放记录,建立奖励档案,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案件查办和处罚情况、奖励申请表、奖励评定小组合议记录、奖励通知书、奖金发放登记表、财务处发放凭证等书面及录音材料。

  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有关材料应当一并归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解释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上海市财政局是本办法的解释部门。

  第二十九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7年发布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2009年4月发布的《关于对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活动的举报给予重奖的通告》同时废止。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设备自查工作的通知(厦食药监[2013]84号)
上一篇:关于调整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程序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