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法规中心
关于调整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程序的通知
2013-07-01 08:54  点击:2604
发布单位: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12-10-09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www.bjciq.gov.cn/Contents/Channel_1198/2012/1009/34789/content_34789.html

  各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

  按照《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和《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148号公告)要求,北京检验检疫局调整了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取消分支机构对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的备案初审环节;具体备案程序见北京检验检疫局网站“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指南”(http://www.bjciq.gov.cn/Contents/Channel_1348/2010/0617/22454/content_22454.html)。

  二、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编号和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编号通过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网址http://ire.eciq.cn)查询;

  三、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编号仍按照原有方式查询,即下载北京检验检疫局网站“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指南”(http://www.bjciq.gov.cn/Contents/Channel_1348/2010/0617/22454/content_22454.html)中所附的《北京地区进口化妆品收货人检验检疫备案登记名录》查询;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凭借备案编号或备案证书报检。

  特此通知。

  北京检验检疫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法〔2012〕68号)
上一篇:上海地区特殊监管区域入境食品、化妆品物流、仓储和展示企业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