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冀食药监法(2013)45号
发布日期:2013-02-26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www.hebfda.gov.cn/CL0014/10612.html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稽查局:
为规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我局制定了《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本《规范》已通过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规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自印发之日至2013年6月30日为过渡期间,过渡期间可以使用新版行政执法文书。
二、本《规范》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后,行政执法文书全部使用新版,不再使用旧版。
三、《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文件可登陆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自行下载。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2月26日
附件:《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