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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从业人员培训管理的通知(辽食药监保发〔2013〕10号)
2013-05-16 08:21  点击:2708
发布单位: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辽食药监保发〔2013〕10号
发布日期:2013-01-15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www.lnfda.gov.cn/CL0005/13244.html

  各市及绥中、昌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监管,提高从业人员法律素质和专业素质,树立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是“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局负责全省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外资、中外合资、全省范围经营的大型保健食品化妆品连锁经营企业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生产企业接受培训的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从事质量、技术、检验工作的人员。经营企业接受培训的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采取集中培训班、计算机网络在线学习、专家讲座等方式进行培训,培训每年举办1至2次,学时不少于20小时。

  二、各市及绥中、昌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省属培训范围以外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经营企业接受培训的人员包括包括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采取集中培训班、计算机网络在线学习、专家讲座等方式进行培训,培训每年举办1至2次,学时不少于5小时。

  三、省局统一制定全省保健食品化妆品从业人员培训教材。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与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基本知识;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技能;国家局规定的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保健食品化妆品从业人员考核成绩合格的,发给全省统一制式的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2年,有效期内全省范围通用。

  省局委托省保健品化妆品质量管理协会负责组织教材编写、师资选择、网上培训、制作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等事宜。

  四、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岗位从业人员应取得保健食品化妆品从业培训合格证书。保健食品化妆品从业人员完成培训后,按照谁培训谁考核的原则组织考核。省局培训的保健食品化妆品从业培训合格人员名录即时反馈各市局,各市局组织培训考核结束后10日内将从业培训合格人员名单报省局备案,避免重复培训。

  各市局要按本通知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保化处反映。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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