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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3 年宁波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甬食药监保〔2013〕43号)
2013-05-15 17:27  点击:1137
发布单位: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甬食药监保〔2013〕43号
发布日期:2013-04-01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www.nbda.gov.cn/gzdt_view.aspx?CategoryId=23&ContentId=14807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杭州湾新区、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2013年宁波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三年四月一日

  2013年宁波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要点

  2013年是我市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到位,全面履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能的第二年。全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总体要求是:围绕国家总局、省局总体工作部署和市局中心工作,以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工程为主线,继续按照“查清底数、理顺关系,建好队伍、提升能力,建章立制、加强监管”的监管思路,强化监管责任,提升监管能力,规范行政审批,加强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检查,履行监管职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保健食品和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

  (一)完善监管网络。按照“上下对接、有效监管”的原则,健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组织体系,市县两级监管部门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机构和补充人员,做到监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监管任务相适应。进一步将监管网络推进延伸到乡镇街道,将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纳入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监管之中,依托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队伍,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无缝隙的保化监管体系。

  (二)完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和执行省局保健食品监督管理、许可管理、委托生产、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生产卫生许可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现场核查管理办法等各项规定,围绕省局保健食品化妆品行政许可办事指南的要求,建立健全区域协作、部门协作及内部协作工作机制。制定出台宁波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年度报告和停产复产报告等工作制度,引导基层局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积极在重点难点问题突破上先行先试。

  (三)开展许可证和产品清理换证。按照省局统一部署和安排,组织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清理换证工作,对全市所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按《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统一进行检查验收,符合标准要求的,报省局换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报省局建议取消生产许可资格。按照国家总局、省局的统一要求,开展对保健食品产品的清理换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换发工作。

  (四)承担许可审查和现场检查。组织召开全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培训会,讲解保健食品化妆品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后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步骤;组建全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员队伍,承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产品注册审查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审查等方面的现场检查任务;根据省局要求,全面应用省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系统。

  (五)继续深入进行调查摸底。在全市原有信息化系统基础上,进一步构建起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基本信息库,各地要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化妆品批发企业和大型商超、专卖店等重点监管对象的电子档案,重点摸清全市保健食品化妆品批发企业情况,构建有序的日常监管机制。

  (六)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重点开展生产企业有否落实原辅料购进、生产和记录查验制度、产品出厂检验制度,有否违法添加与制假行为等专项检查。加强原料采购管理、强化原料进厂检验,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台帐管理制度。按照省局统一部署,继续开展对美白、祛斑类化妆品的专项整治,推进化妆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七)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规范。结合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清理换证工作,进一步强化生产过程监管,对每家企业监督检查频次要达到2次以上。加强企业委托加工的监管,对委托行为要求做到:明确委托双方的责任,明确委托双方的生产经营场所,明确委托方不得将生产的品种再次委托,明确产品标签说明书需全面真实地反映委托双方的信息。

  (八)继续抓好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结合省局专项检查工作要求,全面推进我市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出口产品备案工作要有效推进,国产美白、祛痘(除螨)和抗皱类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全部完成备案工作,其他类未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要尽快办理备案手续,少于十个配方的企业,力争全面完成备案工作,多于十个配方的企业,未完成备案的部分要争取完成50%以上,总数不少于十个。

  (九)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管。以批发市场(企业)、专卖店、药店为重点,加大保健食品化妆品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场所分区分类管理;在全市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示范店(示范柜台)创建活动,组织部分县(市)区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批发企业规范化试点工作;深入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添加、假冒伪劣和药店经营保健食品专项检查;探索开展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备案登记工作。

  (十)协助做好省级风险监测及后续工作。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协调我市有关县(市)区局配合省局完成保健食品化妆品风险监测样品的抽样工作。对省级风险监测中发现的涉及我市的有关不合格产品和源头线索,进一步采取监督检查措施,追查问题产品来源,依法处理有关生产经营企业,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秩序。

  (十一)提升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能力。落实省局《关于加快全省药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浙食药监办〔2013〕1号)精神,充实我市食品药品检验机构人员力量,增加装备,加强培训,提升技术支撑的能力和水平。指导和督促市药检所继续加大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扩项认证力度,协助和推荐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向省局申报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认定。

  (十二)配合落实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主动协助和对接全省统一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许可和日常监管、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应用电子平台,有效提高监管工作水平和效率。在国家总局、省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监管信息系统开发完成全面推广应用之前,继续发挥我市现有信息化监管系统的作用,完善我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电子档案管理。

  (十三)加大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组织我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员等监管骨干参加省局举办的全省第二期监管人员培训班,学习保健食品化妆品法规及业务知识。组织县(市)区开展互学活动和学习考察,强化全市系统内部自我学习和经验交流,结合清理换证、新法规宣贯等具体工作,对具体监管人员开展专题性、针对性的培训。

  (十四)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根据国家总局和省、市食安办的部署,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宣传周活动,让安全知识进机关、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乡村。通过编印宣传册、发放科普读物、张贴宣传画等形式,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平台,大力宣传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法规政策以及科普常识,不断增强公众法律法规消费意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

  (十五)严厉打击各类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行为。采用突击检查、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围绕假冒伪劣、非法添加和滥用、标签标识不规范、违法广告宣传等问题,及时摸清风险隐患,排查行业“潜规则”。有针对性地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抽验,扩大覆盖面。认真执行市局保健食品化妆品行政处罚有关指导意见,加大办案力度,加强系统内部组织协调,不放过任何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建立和完善案件移送机制,加强行政与司法的衔接联动,避免以罚代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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