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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及疾病预防治疗等功效相关产品推介行为的通告(长政发〔2012〕35号)
2013-04-10 14:10  点击:3924
发布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长政发〔2012〕35号
发布日期:2012-12-05
生效日期:2013-01-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www.changsha.gov.cn/xxgk/gfxwj/srmzf/201212/t20121210_409045.html

  为强化药品、医疗机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坚决打击不法商贩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我市食品药品市场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整顿规范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及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美容功效相关产品推介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推介行为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律义务,自觉规范推介行为。

  已取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注册批准的产品不得夸大宣传其产品的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美容功效和特定保健功能。开展推介活动,产品推介方应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未取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正式批准文号的相关产品不得在产品宣传中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及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美容功效。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依法查处。

  严禁利用会展、推介活动等形式现货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严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出租(借)经营、使用场所,为推介组织非法谋取利益。违反者,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场地出租(借)方在出租(借)场地时,应当查验推介活动举办方的经营许可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

  场地出租(借)方应将推介活动举办方的基本情况,具体时间、地点、推介产品的相关信息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关表格到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

  保健食品场地出租(借)方应对推介活动进行管理,发现违法违规推介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履行查验、登记和报告义务,造成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场地出租(借)方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涉及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及疾病预防、治疗功效相关产品推介行为的会展,市会展管理机构应当在开展前30日将举办会展的时间、地点、规模等相关信息告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消费者应增强对产品质量安全的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在接到此类推介活动的电话、宣传和参加推介活动邀请时,可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产品信息,也可通过拨打12331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咨询,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推介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推介产品的,一律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场地提供方的责任。

  五、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相关推介活动,由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辖区范围内的相关推介活动,由区(县、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六、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开通24小时投诉电话12331(传真号码:0731-82255315),消费者可电话咨询、举报,也可以直接到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中心(长沙市开福区营盘路戥子桥69号,邮政编码:410005)或在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da.gov.cn)咨询、举报。

  望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咨询、举报电话: 88056315。

  长沙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咨询、举报电话: 84015759。

  浏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咨询、举报电话: 83661388。

  宁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咨询、举报电话: 82378315。

  七、本通告自2013年1月5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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