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辽食药监保发[2012]170号
发布日期:2012-07-11
生效日期:2012-07-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辽宁省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本地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在辽宁省内从事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实行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电子档案管理。
二、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查验供货者资质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建档备查。
三、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设立相应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管理工作,及时整理有关档案文件。有关文件应当保存至产品保质期结束后6个月,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省局委托辽宁省保健食品化妆品协会统一印制索证索票和台账文本,各市局依本地实际情况统计报送总需求数量,并负责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统一定购。
联系人:鲁 丹
电 话:024-31607020、86725500
手 机:13998104783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辽宁省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帐管理的指导意见(原文件中未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