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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要点(川食药监保化〔2012〕3号)
2012-03-30 16:30  点击:2068
发布单位: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川食药监保化〔2012〕3号
发布日期:2012-03-27
生效日期:2012-03-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计划规划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2012年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一年,也是保化系统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的关键一年,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将以保障保化品质量安全为中心任务,按照“夯实基层基础,提高监管能力,完善技术体系,落实安全责任”的总体监管思路,重点规范审批审评,强化日常监管,创新工作机制,净化市场秩序,着力突出队伍能力建设,继续开展安全风险监测,整顿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全面推进监管体系建设,大力弘扬为民监管文化,进一步提高保化监管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一、健全监管档案制度

  在去年初步建档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深入调研,切实摸清企业的真实情况,准确核实生产经营、质量管理等基本信息数据,加快制定监管档案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档案;各级食药监局要在去年摸底的基础上完成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的建档工作并上报省局,为国家局保化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做好准备工作。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级食药监局要组织开展对辖区内保化企业法人、质量负责人及检验人员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与技术指南的宣传贯彻和教育培训。督促企业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严格执行生产质量规范,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对辖区内保化生产经营企业签订《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进一步落实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安全风险监测

  按照国家局部署要求,抓紧完成2011年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任务,提高监测结果的科学性。各级食药监局按照省局的统一安排,做好2012年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准备,充分运用监测报告结论,紧密结合日常监督情况,及时核查我省保健食品化妆品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

  四、完善许可审评机制

  加强许可管理,厘清和明确行政许可、技术审评职责,理顺和优化审评审批程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国家局的统一部署,适时开展清理换证工作,认真做好保健食品注册受理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依法严格规范审评审批。制定专家管理办法,规范审评审批行为,建立一支科学、严谨、高效的审评专家队伍。

  五、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各级食药监局依据队伍素质结构,改革培训方式,量化考核标准,采取驻厂培训、专题培训和交流考察等多种形式,加快改善监管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监管队伍的业务能力水平,努力适应新形势下监管工作的需要。

  六、规范生产经营秩序

  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规范生产许可管理,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制度,严格执行生产规范和卫生规范,确保保健食品化妆品源头质量安全。加强保健食品委托生产备案管理,明确区分委托、受托企业责任,规范委托生产行为。完善基层监管机构,落实各级监管责任,争取同级财政部门经费支持,开展保化品质量抽检工作,了解掌握辖区内保化品质量安全状况,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充分发挥国家对保健食品化妆品风险监测的预警作用,加大对风险监测不合格品种的核查和协查力度。

  七、探索建立诚信体系

  在完善监管档案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建立和完善安全隐患内控机制,强化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切实提高企业诚信意识。依托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启动全省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试点工作,探索建立我省保化企业诚信体系。

  八、加快技术体系建设

  加快推进检验检测、评审认证、安全监测、风险控制及应急处置机构和体系建设,切实加强技术支撑能力。积极和国家局沟通,争取保健食品重点实验室、注册检验机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及许可检验机构落地我省。各级食药监局应督促所属药检所力争在年内完成保化检测扩项工作,承担保化检验任务。

  九、开展专项整顿治理

  认真落实国务院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国家局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利用清理换证契机,细化各级工作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现有职责和能力的前提下,针对风险监测中的突出问题,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果断应对突发性事件,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在净化市场秩序方面,认真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等专项整治,特别要加大对缓解体力疲劳类、减肥类保健食品和祛斑类化妆品的整治力度,重点打击非法添加、假冒伪劣、无证生产、虚假宣传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坚决落实“五个必须”和“六个严厉打击”的要求,重典治乱,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前的过渡期,各级要加强与卫生、质监、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全面治理和严惩不贷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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