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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情况调查工作方案(扬食药安委办〔2009〕11号)
2011-02-26 11:28  点击:4716
发布单位:扬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扬食药安委办〔2009〕11号
发布日期:2009-04-15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为加强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提高各项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情况调查的通知》要求,我市将组织开展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情况调查摸底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调查内容
 
  (一)餐饮消费行政许可管理情况(附件1);
 
  (二)餐饮消费行政处罚等情况(附件2);
 
  (三)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和餐饮消费环节培训情况(附件3);
 
  (四)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含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机构能力(附件4);
 
  (五)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含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能力(附件5);
 
  (六)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情况(附件6);
 
  (七)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情况(附件7);
 
  (八)化妆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附件8)。
 
  二、工作要求
 
  (一)摸底调查工作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和市各有关部门具体承担调查任务。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区)和市各有关部门填报的调查数据进行汇总、核对和整理工作。
 
  (二)监管基础数据是制定监管政策和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请各县(市、区)和市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审核,如实填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三)各县(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协调相关部门,结合本地餐饮消费、保健食品、化妆品行业状况,有所侧重、有前瞻性地开展调查工作,力求全面掌握辖区内的监管实际情况。
 
  (四)请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在4月24日前,将填写完整的摸底调查表以纸质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王宏兵;电话(传真):87782860;电子信箱:jdswsjwhb@163.com。
 
     附件下载.doc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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