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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鲁食药监保化〔2010〕46号)
2010-12-27 15:34  点击:3307
发布单位: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鲁食药监保化〔2010〕46号
发布日期:2010-03-12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省级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管职能已调整到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监管职责。目前,各地正在积极推进机构改革,为依法做好改革期间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机构改革期间监管职责。各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全省机构改革工作精神,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十部门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食药监办〔2009〕144号)要求,按照现有职能分工,切实履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责。在机构改革期间,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责未移交的,各市卫生局要继续履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责;已移交的,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及时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尽快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确保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不松、不断、不乱,确保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和质量安全。
二、认真做好保健食品、化妆品行政许可等相关工作。根据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要求,为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许可、备案等相关申请、审批行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编制了《山东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指南》、《山东省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申请指南》、《山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指南》、《山东省化妆品产品备案和审核申请指南》。以上申请指南发布在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dfda.gov.cn)政策法规栏规范性文件中,相关许可、备案等申请表格从在线下载栏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下载。各市卫生局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及时通知辖区内各有关单位或相对人,认真开展相关工作,并做好对行政相对人申请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变更、复核、延续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以及相关产品备案的指导和服务。
三、及时报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名单。为便于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的开展,请各市目前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责的卫生局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落实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并填写本单位《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名单》(见附件),于3月31日前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联 系 人:张国栋
联系电话:0531-88592622,传  真:0531-88592618
通讯地址:济南市解放路11号,邮编:250013
 
附件:保健食品化妆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名单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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