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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公共场所、饮用水、化妆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沪卫监督〔2010〕22号)
2010-06-03 11:05  点击:5172
发布单位: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沪卫监督(2010)22号
发布日期:2010-04-22
生效日期:2010-05-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各区县卫生局、食药监分局、质量技监局、工商分局:

  根据《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卫政法〔2010〕21号)要求,为做好本市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食品从业人员,化妆品生产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公共场所、饮用水、化妆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进行调整,取消乙肝表面抗原和e抗原项目,增加甲肝抗体和戊肝抗体项目(健康检查表见附件1,同时适用于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单位在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时,如检查结果中肝功能异常,需另外进行甲肝抗体和戊肝抗体检测,排除甲肝、戊肝后方能发放健康合格证。如体检者在检查中肝功能异常,但体检者不进行甲肝抗体和戊肝抗体检测的,不得发放健康合格证。健康检查单位在检查中发现体检者患有甲肝或戊肝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二、公共场所、饮用水、食品、化妆品行业健康证明的编号格式统一调整为:“沪+区县简称+□□□□(年份)+□□(体检单位号)+□□□□□(流水号)”。(样张见附件2)

  三、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全市通用,有效期1年(法律、法规或规章对部分行业健康证明有效期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业人员在公共场所、饮用水、食品、化妆品行业间调换工作时,所持有效健康证明在公共场所、饮用水、食品、化妆品等行业间同等有效。

  四、公共场所、饮用水、化妆品行业健康检查的收费根据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医保局《关于规范和调整本市医技诊疗类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规定进行调整,如检查结果中肝功能异常,进行甲肝抗体和戊肝抗体检测的,需另行收取甲肝抗体和戊肝抗体检测费。

  本通知自2010年5月10日施行。各区县卫生局应将本通知要求转发辖区内健康检查单位。原本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相关规定如有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上海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体检表

  2.健康合格证样式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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