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法监发〔2002〕218号
发布日期:2002-08-27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www.gxwsjd.com.cn/www/ContentView.asp?CataID=122&ContID=Admin0804090019&lbbh=132
重庆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以熊胆为原料生产健康相关品的请示》收悉。以野生动植物为原料生产化妆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应依照《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0号)、《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88号)和《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告》(卫法监发〔2001〕267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